317. 第七誡 不可偷盜。
此誡中的"不可偷盜", 其屬世之義, 也就是字面之意, 指非戰爭時期的偷盜,搶劫,海盜行為。一般指不可偷偷地或找任何藉口將他人財產據為己有。還包括一切的詐騙,非法獲利,高利貸,勒索, 也包括付費和交稅,以及還債中的欺詐行為。
勞動者們在工作中的不誠實和虛偽, 也是觸犯此誡; 商人在經商時, 在商品品質,重量,尺寸和數量上誤導顧客, 也是犯此誡命; 軍官擅自動用軍餉, 也是犯誡; 法官審判時向親友,行賄者或因其它動機而傾斜, 以致於偏袒他們的審判或取證, 以及利用法律剝奪屬於他人的財產等等, 也是犯了此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