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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 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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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

2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的出去。

3 他若孤身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

4 人若妻子妻子他生了兒子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

5 倘或奴僕明:我我的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

6 他的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(審判官或作:;下同)那裡,又要帶他到前,靠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人。

7 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僕那樣出去。

8 人選定他歸自己,若不喜歡他,就要許他贖身;人既然用詭詐待他,就沒有權柄給外邦人。

9 主人若選定他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他如同女兒

10 若另娶一個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。

11 若不向他行這樣,他就可以不用贖,白白的出去。

12 以致打的,必要把他治

13 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交在他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裡逃跑

14 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那裡,也當捉去把他治

15 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

16 拐帶口,或是把了,或是留在他下,必要把他治

17 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

18 若彼此相爭,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,尚且不至於,不過躺臥在

19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無罪;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。

20 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在他的,他必要受刑。

21 若過一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為是用買的。

22 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他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,受罰。

23 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

24 以眼還眼,以,以,以

25 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
26 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
27 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,就要因他的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
28 牛若觸男人或是女人,總要用石頭打那牛,卻不可他的;牛的主可算無罪。

29 倘若那牛素來是觸的,有報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著,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,就要用石頭打那牛,牛主也必治

30 若罰他贖命的價銀,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。

31 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,必照這例辦理。

32 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,必將三十舍客勒他們的人,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。

33 若敞著井口,或井不遮蓋,有牛或掉在裡頭,

34 井主要拿賠還本主人,牲畜要歸自己。

35 的牛若傷了那的牛,以至於,他們要了活牛,平分價值,也要平分牛。

36 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著,他必要以牛還牛,牛要歸自己。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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属天的奥秘 # 898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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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981. “他主人若给他一个女人” 表在争战期间, 被属灵层附于真理的良善. 这从 “主人” 和 “给他一个女人” 的含义清楚可知. “主人” 在此是指属灵层, 因为 “主人” 在此是指以色列人中的某个人, 而 “以色列人” 表示那些系真正的属灵教会成员, 也就是出于爱与情感, 或也可说, 出于仁爱行善的人 (关于 “以色列人” 表示属灵教会成员, 可参看6426, 6862, 6868, 7035, 7062, 7198, 7201, 7215, 7223, 7957, 8234, 8805节; 因此, “以色列人” 在抽象意义上表示属灵的真理和良善, 参看5414, 5801, 5803, 5806, 5812, 5817, 5819, 5833, 5879节); 正因如此, 这里的 “主人” 表示属灵层. “给他一个女人” 是指将良善附于真理; 因为 “给” 当论及一个女人时, 表示附于……; “奴仆” 是指充满教义真理, 却未充满相应良善的人 (8974节); 而 “女人” 是指快乐 (8980节), 但在此是指良善, 因为这良善被属灵层给予或附于那真理. 来自属灵层的一切都称为 “良善”, 因为属灵层本身就是仁之良善 (“女人” 表示良善, 参看915, 2517, 4823, 6014, 8337节). 它之所以表示在争战期间, 是因为经上说, 他主人若给他一个女人, 那么在他服事结束的时候, 这个女人要归主人. 由此明显可知, 在奴仆服事期间, 这个女人是这个奴仆的, 但服事结束后不是; 因而在争战期间是, 在争战之后不是; 因为六年的服事表示劳苦和争战 (8975节).

谁看不出这个条例含有一个奥秘? 没有人能知道这个奥秘, 除非它被揭示出来. 因为就外在形式而言, 这种事似乎违背神的公义, 即: 当一个奴仆不再服事时, 给他的这个女人要留给主人, 然而一个女人应该永远归她的男人或丈夫. 耶和华吩咐给以色列人的许多其它事, 和这些事一样, 似乎也是不公, 如: 他们向埃及人索要金银器皿, 由此掠夺他们, 此外还有在其各自地方所论述的其它类似性质的行为. 但尽管就外在形式而言, 这些规定似乎违背神的公义, 如前所述,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; 因为它们是从天上的神性秩序律法那里产生的, 这些律法是完美的公义律法本身. 不过, 这些律法是看不见, 除非它们凭内义从字义中脱离出来. 这条律例从中产生的律法是这样的: 属灵良善无法与那些从小就局限于教会的外在事物之人联结, 只能在他们经历争战期间被附在他们身上, 而争战之后它就退去了.

为了把整个事情弄清楚 (因为它是一个奥秘), 必须对它作一个简要的解释. 有些人从小就很少思想永生, 也很少思想灵魂的救赎或福祉, 只思想世俗的生活及其富足, 然而仍过着一种良善的道德生活, 也相信其教会教义的真理. 他们成年后, 只能通过争战期间属灵良善的依附而得以改造. 然而, 他们不能保留这良善, 只能利用它来确认或强化其教义的真理. 他们之所以具有这种品性, 是因为在过去的生活中, 这些人沉溺于各种世俗的爱; 当这些爱深深扎根下来时, 它们不允许属灵良善与真理结合, 因为这些爱与这种良善完全格格不入. 然而, 当这些爱消退时, 如当他们陷入焦虑, 不幸, 病患等时的情形, 属灵良善就能占据这些人的思维. 这时, 对出于仁爱行善的一种情感就会进入, 但这种情感只用来确认或强化教义真理, 使它们更深地扎下根来. 然而, 它无法与真理结合. 原因在于, 所进入的这种仁爱的情感只充满心智的理解力部分, 没有进入它的意愿部分, 凡不进入意愿部分的, 都不会被真理采纳, 因而与它结合. 因为当真理进入意愿时, 因而当此人意愿真理, 并出于意愿实行真理时, 与人同在的良善与真理就实现结合. 这时, 真理第一次变成良善, 或也可说, 信第一次变成仁.

这一切在那些从小就沉溺于各种世俗的爱, 然而却充满其教会的教义真理之人身上是不可能发生的. 因为他们心智的意愿部分被这些爱占据, 而这些爱完全是属灵良善的对立面, 并且排斥这良善. 当这些爱休眠时, 如在前面所说的病患, 不幸, 或焦虑的状态下, 因而在劳苦和某种争战期间所发生的情形, 它们只允许它进入其心智的理解力部分, 也就是进入他们的思维. 这是藏在这条律例中的奥秘; 由于这条律例因此是关于那些充满教义真理, 却未充满相应良善之人的神性秩序的律法的代表, 所以在代表性教会, 它符合神的公义, 甚至在外在形式上也符合.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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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anks to our friends at swedenborgwork.com for their permission to use this translation on the New Christian Bible Study site. ( 衷心感谢”史威登堡著作中文网”许可我们使用该中文译文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