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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实的基督教 #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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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前言:新天國與新教會的信仰

首先, 將本書中所講述的真實的基督徒信仰, 也就是新天國和新教會的信仰, 分別以總體和具體的形式概要地說明。作為接下來全書的引言, 或作為進入聖殿的大門, 又或作為詳細內容的概要。此信仰被稱為新天國和新教會的信仰, 因為天人(angel)組成的天國和世人組成的教會, 如同一個人的靈魂與肉體, 內外一致,行動如一。因此, 若教會之人活在良善與真理之中, 對於思想內在而言, 他就是天國的一名天人。在肉身死後, 他便進入天國, 照著良善與真理在他裡面聯合的狀態在那裡安享極樂。當知道, 在主現在正建立的新天國中, 這樣的信仰是新天國的引言,入門和概要。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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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anks to our friends at swedenborgwork.com for their permission to use this translation on the New Christian Bible Study site. ( 衷心感谢”史威登堡著作中文网”许可我们使用该中文译文)

The Bible

 

耶利米书 33:15-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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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 当那日子,那时候,我必使大卫的苗裔长起来;他必在上施行公平和公

16 在那日子犹大必得耶路撒冷必安然居住,他的名必称为耶和华─我们的

  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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揭秘启示录 #66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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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64.“圣徒之王阿, 你的道途义哉, 诚哉”表祂所发出的一切事物都是公义, 真实的, 因为祂是天堂和教会中的神性良善本身和神性真理本身. “道途”表示引向良善的真理(176节) , “王”当论及主时, 表示神性真理, “圣徒之王”表示天堂和教会中源自祂的神性真理; 因为“圣徒”表示那些处于源自主的神性真理之人(173, 586节). 因此, “圣徒之王阿, 你的道途义哉, 诚哉”表示主所发出的一切事物都是公义, 真实的, 因为祂是天堂和教会中的神性真理本身. 就其神性人身而言, 主被称为“王”, 因为这神性人身就是弥赛亚, 受膏者基督, 神的儿子; 希伯来语中的“弥赛亚”就是希腊语中的“基督”, 而“弥赛亚”或“基督”就是神的儿子(520节) ; 众所周知, 在希伯来语, “弥赛亚”既表示王, 也表示受膏者. 身为王的主之所以是神性真理, 是因为“王”表示神性真理(20, 483节). 正因如此, “王或君王”(启示录 1:6, 5:10) 表示那些处于源自主的神性真理之人. 因此缘故, 天堂和教会被称为祂的“国(度) ”. 祂的降世被称为该国度的福音. 天堂和教会被称为祂“国(度) ”(如但以理书 2:44; 7:13, 14, 27; 马太福音 12:28; 16:28; 马可福音 1:14, 15; 9:1; 15:43; 路加福音 1:33; 4:43; 8:1, 10; 9:2, 11, 27; 10:11; 16:16; 19:11; 21:31; 22:18; 23:51). 祂的降临被称为这“国度的福音”(马太福音 4:23; 9:35; 24:14). 不过, 关于该主题的详细内容, 可参看《新耶路撒冷教义之主篇》一书.

主被称为“王”或“君王”, 这一点从以下经文明显看出来:

他们与羔羊争战, 羔羊必胜过他们, 因为祂是万主之主, 万王之王. (启示录 17:14)

骑在白马上的那位被称为道, 祂的名是万主之主, 万王之王. (启示录 19:13, 16; 但以理书 2:47)

拿但业说, 你是神的儿子, 你是以色列的王. (约翰福音 1:49)

当人子在祂荣耀里降临的时候, 要坐在祂荣耀的宝座上, 王要向那右边和左边的说. (马太福音 25:31, 34, 41)

他们喊着说, 和散那, 奉主名来的以色列王是应当称颂的. (约翰福音 12:13)

彼拉多耶稣, 祂是不是王. 耶稣回答说, 我是王; 我为此而生, 也为此来到世间. (约翰福音 18:37)

你的眼必见王的荣美, 耶和华是我们的王, 祂必拯救我们. (以赛亚书 33:17, 22)

我耶和华是你们的圣者, 是创造以色列的, 是你们的君王. (以赛亚书 43:15)

耶和华以色列的王, 以色列的救赎主, 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, 我是首先的和末后的, 除我以外再没有神. (以赛亚书 44:6)

耶和华必作全地的王. (撒迦利亚书 14:9; 诗篇 47:2, 6-8)

众城门哪, 你们要抬起头来, 那荣耀的王要进来; 万军之耶和华, 祂是荣耀的王. (诗篇 24:7-10)

我要给大卫兴起一个公义的苗裔, 祂必掌王权, 在地上施行公平和公义. (耶利米书 23:5; 33:15)

此处还有其它地方(如以赛亚书 6:5; 52:7; 耶利米书 10:7, 10; 46:18; 以西结书 37:22, 24; 西番雅书 3:15; 诗篇 20:9; 45:11, 13, 15; 68:24; 74:12).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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